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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文章来源:金平县政府办发布日期:2020/03/05  浏览次数:

〔2020〕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0538号)、《红河州国土资源局批转关于金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的通知》(红国土资耕〔2014〕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金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部分集体土地(小黑桥片区)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金平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征收主体

  土地征收人:金平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部门:金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位于县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南面,征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河滨路、南至小黑桥安置地、西至东过境路、北至县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面积约32亩。

  四、征收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区片综合地价。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按省级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补助。若新执行标准与原老标准《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51号)不一致,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差价。

  五、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51号)执行。

  六、听证告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金河镇人民政府收集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青苗、抢建的地上构筑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调查和核实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应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审批、续签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有关事宜。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对蓄意破坏、干扰、妨碍工作开展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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