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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两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章来源: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1/04/12  浏览次数:

〔2021〕第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有序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两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重点整治乱占耕地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整治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整治结束。

  三、本次整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金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四、2017年4月7日以前建设的城区“两违”建筑,由县人民政府派遣工作组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向当事人发放县人民政府“两违”建筑集中整治通告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两违”建筑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比照《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金政办规〔2020〕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设施迁移费、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补助费。

  (二)在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24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比照《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金政办规〔2020〕1号)规定,只给予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补助费。

  (三)截止2021年6月25日仍不拆除的,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不给予任何补助。

  (四)房屋拆除后,无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农村居民(金平县户籍),可以申请临时安置房进行过渡,也可以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以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过渡安置费9600元。申请临时安置房进行过渡,且获得保障性住房过渡的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费。

  (五)为鼓励群众积极配合政府执法行为,对在限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且房屋拆除后无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农村居民(金平县户籍),每户可以申请以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均价296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自费购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1套,在最终的交易价格上最多可获得6万元的购房抵扣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拆迁协议的,可获得60000元购房抵扣奖励;

  2.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拆迁协议的,可获得59000元购房抵扣奖励;

  3.以1、2项类推,每推迟签订拆迁协议1日递减1000元购房抵扣奖励,60日后(即6月24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将不再获得购房抵扣奖励。

  五、2017年4月7日以后建设的“两违”建筑,严格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依法处置,不予安置和补助。

  六、安置对象以“两违”建筑处置部门入户执法登记的户口簿为准,“两违”建筑处置期间,“两违”建筑当事人进行分户和户口迁入的一律不予认可。

  七、“两违”建筑处置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村小组联合负责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

  八、“两违”建筑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代为拆除。被拆除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除。

  九、供水、供电、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必须严格核实申请户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性,不得向违建户办理开户手续,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在接到对“两违”建筑实施停水、停电等通知后,应立即予以落实断水、断电、断宽带网络、断有线电视等工作。对给予违建户提供用电等方便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按照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依法追究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两违”建筑整治清理工作,凡阻碍整治清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仅适用于金平县城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处置及房屋拆除后无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农村居民(金平县户籍)安置,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至整治结束。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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