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65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文号
红金环罚字〔2023〕03号
发布日期
2023-05-30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平盛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MA6Q91783Y

  法定代表人:张博深

  身份证号:440981xxxxxxxx1735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河东南路247号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金平县勐拉镇金平农场四队岔路下游300米处

  2023年4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勐拉镇金平农场四队岔路下游300米处金平盛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砂石料场露天堆放有河道采挖未筛选砂石料,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未见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书证5份,现场照片5组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3〕0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5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密闭,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240711000004278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