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38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8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职能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州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

  (十)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9号)

  文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州生态环境局领导,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分局下设2个事业单位:金平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金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三、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金平县金河镇仙人洞路24号

  单位负责人:胡选平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5:30

  联系电话:0873-522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