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金环罚字〔2024〕0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发布日期:2024/04/02  浏览次数:

金平金源和淀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7638963510

  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侯伟

  身份证号:532528xxxxxxxx151x

  企业地址:金平县者米乡者米街

  2023年12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者米乡者米街金平金源和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4日20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伟擅自在洗木薯水沉淀池底部撬开一个排放口,洗木薯水和应急池自流到洗木薯水沉淀池的黄浆水未经污水调配池、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曝气池、沉淀池及过滤池处理直接从撬开的排放口排放至下方茨通坝河。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书证1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9组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4〕01号),于2024年3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和区域:Ⅱ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3;3.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畅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4.日排放量:1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5.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该公司淀粉厂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4。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户名:红河州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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