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907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金建发〔2022〕50号
发布日期
2022-09-27
信息名称
解读《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县级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者更好地了解《管理办法》,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配租等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参考其他县市相关办法,结合我县2017年已出台《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22年9月,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修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和合同书的通知》(云建保〔2016〕4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3〕399号),参照蒙自市、开远市、泸西县等地方性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草拟形成《管理办法》,期间经多次征求涉及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0条,从总则、申请与审核、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修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第一章  总  则。根据上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并明确本办法使用的范围及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方式;公租房租金管理方式;明确公租房的产权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档案;举报、投诉等内容。

  (二)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县内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县外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引进人才及异地挂职、交流人员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县内外务工人员到租房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名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异地挂职、交流人员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名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三)第三章  配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审核、配租、公示、轮候;优先安排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在有空闲置房源情况下,可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用途调整作为安置用房;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执行文件标准;承租人减免租金情况;调换公共租赁住房许可等内容;

  (四)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理;租赁期届满处理情况;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的经纪业务等内容。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罚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承租人应补缴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处罚等内容;

  (六)第六章  附则。有关乡镇、金平农场、教体、卫健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原管理办法的废止时间,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