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县级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者更好地了解《管理办法》,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在县城区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参考其他县市相关办法,结合我县2020年已出台《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22年9月,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参照屏边县、开远市、绿春县等地方性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草拟形成《管理办法》,期间经多次征求涉及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围绕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申请、受理程序及发放标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相关事项,修改完善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定义“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二)第二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三)第三条。金平县行政区域内的租赁补贴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的办法。
(四)第四条。租赁补贴坚持的原则。
(五)第五条。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六)第六条。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七)第七条。赁补贴资金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八)第八条。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九)第九条。申请租赁补贴须具备的条件。
(十)第十条。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和金额标准及申请时间。
(十一)第十一条。申请租赁补贴程序。
(十二)第十一条。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年度申请按季度发放。
(十三)第十三条。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十四)第十三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骗取租赁补贴的处罚。
(十六)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
(十七)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原管理办法的废止时间。
(十八)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