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002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金人社发〔2022〕63号
发布日期
2023-01-01
信息名称
解读《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进行说明。

  二、起草背景

  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和《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2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起草过程

  此次对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作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局在收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后,积极推进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在形成方案之后,经过县政府办法规部门及专业律师的审核通过后,我局积极发布《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截至12月27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四、起草原因

  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解读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按照云政办发〔2019〕1 号和金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补助。

  (三)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2023 年 1月 1 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 年 1 月 1 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四)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以个人年度缴费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参保人员凭当年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被征地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记入其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标准的依据。对金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实施前符合补助条件且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不再补助。

  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 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或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

  解读部门:金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73—304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