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95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水务局
文号
金水务报〔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信息名称
解读《金平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县水务局根据省、州文件起草制定了《金平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按照上级关于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要求,2019年金平县已建立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将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所有水电站接入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以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水规〔2021〕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省级监管平台考核要求的通知》(云水电〔2021〕5号)和《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红水资源〔2018〕41号)、《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水资源〔2022〕103号)、《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水发〔2021〕27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改善金平县河流生态环境,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金平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体制,进一步规范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流生态用水,修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县级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征求了乡镇意见,提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县水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监督考核;问题处置;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小水电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报送、生态流量监管、问题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及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办法》只作原则性引用。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二是监督管理单位,即:从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实施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具体工作职责为:

  1.组织开展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核定值论证,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建设、运行、维护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过程,保证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4.报送生态流量监测信息;

  5.制定生态流量泄放运行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做好报备期间生态流量泄放。

  (三)关于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及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而生态流量是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事项的工作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办法》第五条提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乡镇相关行业股室协助监管。在生态流量管理过程中,由于在生态流量核定、监督检查及执法中也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力调度运行也会影响生态流量泄放,因此《办法》提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3.监督管理内容

  《办法》从以下方面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内容:1.生态流量核定管理;2.监测设施及监测设备管理;3.监测信息管理;4.监管平台管理;5.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6.生态流量监督考核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监督管理措施

  《办法》以在线监管为着力点,对平台监管相关的监测信息传输、监测信息发布、考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结合日常管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线上平台监管(监管平台)两种方式,全面强化生态流量管理。同时,在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明确了电站监测数据传输、故障报备、生态流量管理、特殊情形考核认定等监督管理的要求。

  4.问题处置

  《办法》对生态流量实施主体电站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管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流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是对电站业主违反规定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从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泄放、数据上传、考核、检查、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违反规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如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等条款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如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将采取约谈及向当地政府通报等方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本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县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五、关键词诠释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指用于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专用设施,以及利用或改造电站建筑物兼顾生态流量泄放的设施,例如:闸坝、渠道开孔(槽)、埋设管道、水闸限位、生态机组等。

  (二)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等。

  (三)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指通过接入流量数据、图像数据、视频数据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管,具有监测、考核和预警等功能的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四)监测信息。指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一系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