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3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文号
金招商委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12-03
信息名称
金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金平县投资兴业,推动金平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商是指金平县以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到金平县投资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客商、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境)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金平县投资兴办的项目〔不含水电开发、金属(或非金属)矿开发、高污染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口岸运营管理、进出口加工项目; 

  (三)民族文化开发、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中药材种植和精深加工基地建设及生物医药开发等长寿品牌产业链项目; 

  (四)美丽县城、集贸市场等新型城镇化项目; 

  (五)绿色能源与有色金属产业; 

  (六)高新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现代物流项目,金融、咨询、中介、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 

  (七)新型工业、装备制造、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八)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九)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 

  (十一)上述未涉及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 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参照国家、省、州现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经营。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 

  (三)国际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土地政策 

  (一)在金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各类企业租用土地按照“科学合理布局、符合用途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地块储备和保障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供应。 

  (二)向县人民政府租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采取长期租赁方式,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租赁年限按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相应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土地租赁费用。 

  (三)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的,原则上租赁期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过审批可以继续租赁;租赁期届满后,不再使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若租赁期未满,未使用年限的租金可以退还承租的投资者。 

  其他土地用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四)可享受由政府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项目土地实施“三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重大项目(不包含水利水电开发、采矿冶金业)用地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或其他条件,必须满足新兴办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产出率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条件。 

  (五)对省外投资商递交的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在收到需用地单位用地审批全部所需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1.在2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或实际运营投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3.未按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建设的,超过协议建设期限未建成的,视情形而定;

  4.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连续三年县级税收贡献达不到年平均租赁费用的。 

  第七条 财政税收政策 

  (一)凡到金平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扣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土地租赁费之外,可享受以下税收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4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0%、2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40%、3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6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4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第2年、第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60%、5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5.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扶持企业比例。 

  (二)在金平县投资成立公司并在金平纳税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金平县投资成立公司并在金平纳税的进出口加工企业,符合《金水河口岸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以招商引资形式到金平设立公司的企业或个人并在金平缴纳税款的,第三年至第六年,当年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0—200万元、200—500万元、6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10%、15%、25%、3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五)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或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到金平投资成立公司并缴纳税款的,给予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30%的扶持,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除外。 

  (六)鼓励企业、集团在金平设立公司总部,建设产业园区,达到以商招商目的,对引入成功的企业,按引入企业经营所缴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扶持政策 

  凡到金平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税收政策除外,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环保型、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占地少、投资强度大、效益明显的各类中小型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财政贡献突出、发展带动性强、产业关联度高或科技创新型的特殊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奖励政策

  (一)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金平县投资成立公司并在金平纳税的企业,对在金平县内投资新建、改扩建以及技改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范围的工商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州的贴息支持。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金平县投资成立公司并在金平纳税的企业,每注册获得1件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除上级政府奖励外,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每获得1件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除上级政府奖励外,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三)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符合《金平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可享受有关奖补政策。 

  (四)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3号)文件规定,投资企业新增种植、 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 —10亿元人民币,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在金平县内获准上市交易的总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服务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一站式”办公、“代办制”服务,招商部门提供从考察、咨询、确定投资、办理证照、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全过程专人服务。 

  (二)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代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项目,均实行限时办结。县审批权限以内的,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涉及多项审批的较大投资项目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转报州、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承诺的时限办理。相关部门对所涉及业务办理不能在本办法规定之工作日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招商奖励 

  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鼓励社会招商,实现以商招商,根据引进企业进展情况,分别给予引荐人以下奖励: 

  (一)凡推荐在金平县投资、纳税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按本规定获得奖励。 

  1.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不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 

  2.中介组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县投资促进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围绕全县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邀商考察、投资促进等的中介机构。 

  3.成功引进资金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 

  (二)引荐人获取项目有效信息后,推介省外企业到金平县投资(该企业属首次到金平县投资),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不含战略协议、框架协议)在金平县注册登记,并注入资本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经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研究给予引荐人奖励,具体标准为: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在金平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的公司,项目开工(或开业)后,按4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2.其他类企业在金平县注册独立法人的公司,项目开工(或开业)后,按2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引荐人持续跟踪服务,省外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结算),按照审核认定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引资机构或自然人奖励兑现。 

  1.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项目、口岸运营管理项目、进出口加工项目、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项目、高新电子信息技术产业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按照审核认定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 

  2.美丽县城等新型城镇化项目,按照审核认定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5‰进行奖励; 

  3.绿色能源与有色金属产业,按照审核认定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5‰进行奖励; 

  4.其他类项目按照审核认定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社会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际投资额,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为依据认定。 

  第十三条 以上扶持政策和优惠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公示后,由县投资促进局一次性兑现。 

  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按会计法进行账务核算,缴纳税费。 

  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县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奖励,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自然人共同引进的项目,则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由团队成员自行分配。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投资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优惠待遇。如有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优惠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回。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被相关行业部门处罚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取消当年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州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县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州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签约并开工建设的2021年招商引资项目,均可享受以上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金平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项目签约及企业注册奖励申报表 

            2.金平县社会招商省外到位资金奖励申报表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