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75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
文号
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2
信息名称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金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一、听证事项 

  对《金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情况 

  本次听证于2021年9月23日14:30—16:30在县行政中心1楼大会议室举行。听证主持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马超担任;决策发言人由金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旭葵、金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朱晓东、金平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行政审批股股长杨昌梅三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金平县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督察组成员严永忠、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纪检监察组成员李树清两人担任;记录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程楚和刘伟两人担任。技术单位陈述人由甘肃省地矿局测绘勘查院张永鑫担任。35名听证代表有31名到会。 

  三、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31名听证代表认真听取了《草案》编制单位甘肃省地矿局测绘勘查院技术人员讲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测算成果编制的工作背景、测算技术路线、测算结果与分析、标准应用及建议等,并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对草案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部分代表同意《草案》中各类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测算结果及各种类调整系数; 

  二是部分代表认为部分项目补偿标准偏低,建议适当提高补偿的标准; 

  三是部分代表要求解释补偿项目中补偿种类是如何划分的,未添加的补偿项目如何解决; 

  四是部分代表建议补偿标准结合金政办规〔2020〕1号文件综合考虑,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补偿条件和补偿标准; 

  五是部分代表建议将根据龄组(生长发育阶段)和定植年限来确定补偿标准改为胸径测量后补助; 

  六是部分代表提出,就实际征地情况来说,建筑物争议较大,建议对建筑物分类时更加细化,制定更加合理的补偿标准; 

  七是部分代表提出,本次听证会的补偿标准是否是省上已确定的,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上浮比例要求,州、省是否有制定统一标准。 

  四、决策发言人的解答说明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们的提问作出了一一答复和解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通报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此次补偿标准是根据多年征地材料和州级平衡后得到的,实际补偿价在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制定的详细实施细则中会作详细说明; 

  二是此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并结合金平县现行的金政办规〔2020〕1号文件制定,对于金平县特有的或价格变动较大的农作物、群众争议较大的建筑物等,会在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制定的详细实施细则中作详细划分和说明; 

  三是关于部分代表提出的将根据龄组(生长发育阶段)和定植年限来确定补偿标准改为胸径测量后补助这一建议,州级要求用定植年限判定,但在后期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可用胸径判定+年限判定; 

  四是本次草案中的保底价来源于现执行的金政办规1号文件同类别的最低补偿价,这样有利于同类别其他项的价格弹性调整;关于代表提出的补偿标准是否有上浮比例要求,目前州、省未明确上浮比例要求,也未制定统一标准。 

  五、听证会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猕猴桃的生长期不好确定,有的大苗种植,有的小苗种植,大苗种植一年内可挂果。 

  采纳情况:采纳。根据省厅及州级要求,其他林木(果木)的生长期划分为“幼苗期、生长期、成才期”,不再细分其他类型,金平县将在下一步实施细则中予以区分大苗种植和小苗种植。 

  (二)成片林木每亩造林株数建议提高到260株/亩。 

  采纳情况:不采纳。《草案》中成片林木每亩造林株数均符合《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若提高至260株/亩,则超出规范规定的每亩造林株数范围,与《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要求偏离。 

  (三)建议水井以直径、深度、结构等要素进行补偿。 

  采纳情况:不采纳。按照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全州各县市水井补偿单位统一按照深度(米)进行补偿。 

  (四)对建筑物补偿类型进行细分,与金政办规〔2020〕1号文件一致。 

  采纳情况:采纳。按照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全州各县市建筑物补偿类型均按照“框架、砖混、土木、砖木、简易”5种结构执行,金平县无“砖木”结构即划分了4中结构。下一步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分。 

  (五)建议提高香蕉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按照省厅及州局要求,香蕉补偿单位为“株/元”,金政办规〔2020〕1号文件补偿单位为“棚/元”,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将单位进行了统一。下一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不低于本次标准。 

  (六)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偏低,建议提高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不采纳。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测算后与金政办规〔2020〕1号文件、周边其他县市进行了充分衔接、比较,符合我县实际情况。 

  (七)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不够完善,如(牛厥、猪厥)等拆迁补偿。 

  采纳情况:采纳。按照州级统一要求,红河州各县市补偿类型少于3个县共有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均不纳入此次补偿标准中。下一步在制定我县实施细则中将予以完善。 

  (八)增加苗圃、青苗、果木、林木补偿类别。 

  采纳情况:采纳。按照州级统一要求,红河州各县市补偿类型少于3个县共有的苗圃、青苗、果木、林木,均不纳入此次补偿标准中。下一步在制定我县实施细则中将予以完善。 

  (九)混凝土围墙和砖围墙补偿过低。建议混凝土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围墙提高到550元/平方米,砖围墙提高到380元/平方米,多考虑成本投入(材料、人工)。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围墙补偿标准复核测算后,与我县现行补偿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符合我县实际情况。下一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不低于本次标准。 

  (十)建筑物补偿标准过低,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请多考虑材料、人工等成本投入。 

  采纳情况:不采纳。建筑物补偿标准测算后,与我县现行补偿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同时与周边县市进行了充分比较,符合我县实际情况。 

  (十一)建议增加药材、花卉补偿类别。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按照州级建议,药材、花卉市场价格浮动较大,不纳入此次标准内,在后续具体项目补偿中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十二)建议调整火龙果种植每亩种植密度。 

  采纳情况:采纳。已按照建议修改为“110株/亩”。 

  (十三)不在本次补偿表中明列的其他项目怎么确定补偿? 

  采纳情况: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县区层面上的,所列的各类补偿内容是普适化的常见项,而无法完全覆盖县区所有的征收工作,其目的是为县区制定个别项目的补偿实施方案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与后续征收中项目的具体方案制定不冲突。在后续征收项目中,针对差别化、个性化的补偿项目,可以在本次结果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扩充、细化。 

 

 
 

金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