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60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文号
金电商办〔2023〕0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9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 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电商办〔2022〕08号),做好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操作程序,特制定《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3年11月3日

 

 

 

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电商办〔2022〕 08号),加快电子商务资源集聚,促进全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金平注册的企业、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条 建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申报以奖代补各项补助的单位,应提前向县电商办备案,备案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四条 优化农村电商上行销售奖励条件和申报资料

  大力鼓励电商销售,对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电商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在金平注册、登记、纳税,且在淘宝、京东、抖音、快手、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销售金平本地农特产品,对备案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线上年销售总额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分别给予1万元(3名)、2万元(2名)、3万元(1名)、5万元(1名)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取最高金额,不重复奖励。总计安排15万元资金支持。

  奖励条件:1.支持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企业在电商平台开展销售金平本地农特产品;2.经备案后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金平本地农特产品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线上销售突破100万元(3名)、200万元(2名)、300万元(1名)、500万元(1名);

  申报材料:1.电商中心入驻申请书;2.平台店铺截图;3.销售额汇总截图;4.部分销售订单截图,进行抽查;5.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或财务章的正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对注册地在金平县的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来打造网货化产品,其中某单品年流通单量不低于10万单的且销售额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1名);不低于5万单的且销售额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万元(1名);不低于3万单的且销售额6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万元(3名)。以上奖励取最高金额,不重复奖励。总计安排10万元资金支持。

  奖励条件:1.完成网货化产品打造,通过互联网销售,单品年流通量不低于10万单(1名)且销售额300万元,不低于5万单(2名)且销售额100万元,不低于3万单(3名)且销售额60万元。

  申报材料:1.网货化单品设计稿;2.全平台订单截图;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或财务章的正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优化农村电商直播带货的奖励条件和申报资料

  鼓励企业、个人直播带货、短视频宣传鼓励注册地在金平县的任一企业、个体户、合作社及户籍地为金平县的个人,经备案后自行组织为我县开展直播带货、短视频等宣传活动,对单场短视频营销活动视频数量不低于5个且其中某单个视频点赞不低于1万及播放量不低于10万的;单场直播点击量不低于20000次的,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给予相应奖励,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总计安排6万元资金支持。

  奖励条件:1.支持开展村播、助农直播、扶贫直播、短视频营销、地方特色活动、行业特色直播等营销活动;2.经备案后组织主播针对我县农户、个体户、 企业、村(社区)、景区、节庆、特色产业等开展现场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招商、扶贫、宣传;3.单场短视频营销活动视频数量不低于5个,单场直播点击量不低于 20000 次;4.直播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申报材料:1.直播(短视频营销)方案;2.参与直播(短视频营销)主播名单资料;3.直播(短视频营销)带货货品清单;4. 短视频链接(截图)或直播间剪影(截图)、后台截图,数据大屏截图;5.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或财务章的正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支持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

  奖励条件: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升级,对文件颁发后新增使用SC在产品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1名);对项目建设以来,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1名);对已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且当年单品网销额达5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1)。以上奖励取最高金额,不重复奖励。安排6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1、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2、提供新增使用SC的产品包装图片,3、提供销售记录。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加盖公章。

  第八条上行物流补助

  奖励条件:对各服务站农特产品及包裹上行补助,每票不高于1元。总计安排15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1、提供上行快递单号;2、提供上行站点名单;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4、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填写申报表。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第六条 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程序:各申报主体填写《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奖励(补助) 申请 表》(见附件),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电商办;由县电商办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的汇总及审核验收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程序性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汇总后报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年底进行审定。

  (二)资金拨付程序:扶持奖励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相关材料,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财政按照上级下达指标资金,拨付到县工商信局,县工商信局按程序兑付到企业。 申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奖励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主体必须保证财务规范、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我县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信用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入申报信用档案。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申报主体需在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 生产、税收、环保、消防、质量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且无被列入“恶意逃废债立案查处”“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等负面清单。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满足奖励条件企业参照执行,本细则由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以奖代补资金合计五十万元,实施阶段未奖补完资金将以电商直播等赛事形式开展奖补。

 

  附件: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奖励(补助) 申请表

 

 

 

附件1

 

金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扶持

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代码

 

成立日期

 

主要业务

 

企业地址

 

符合条件(适用条款)及扶持额度说明

示例:

1.根据《细则》第 … … 条第 … … 款,我单位开展电商直播活动, 实际发生费用为 xx 万元, 申请补助(奖励)金额 xx 万元。

2.根据《细则》第 … … 条第 … … 款,我单位规范经营,推进电  商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发生费用为 xx 万元,申请补助(奖励)金额 xx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大写)

银行开户

许可证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是否列入国家信用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是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2、企业真实性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 相关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