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师生个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义务告知书

文章来源:金平县教育体育局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同学及家长: 

  你们好! 

  近期全国疫情呈现多点发生、局部暴发的态势,为珍惜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坚决杜绝疫情向校园蔓延,确保学生生命健康安全,请您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并认真履行疫情防控法定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告知各位同学和家长,希望各位同学及家长支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2020年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有关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有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第1至第5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所有师生须于开学前14天返回金平县辖区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要求,居家监测不满14天的不得进入学校(学校要严格审核把关,确有非常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金居家监测导至无法按时返校的教职员工严格按照病假、事假等执行管控;对无故不按要求返金居家监测导致不能按时返校的教职员工以旷工论处)。 

  (二)所有师生非必要不出金。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学校)申请填报通行证,再凭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行程卡”绿卡、“云南健康码”绿码通行,不得前往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三)师生在返校报到过程中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乘坐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自我防护。 

  (四)从外省返回的、省内途经高中风险地区的师生,开学时需提供3天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方可入校。到过高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师生暂不准返校。 

  (五)师生在返校报到时需提供14天内居家体温监测表,健康码、行程码的绿码截图,假期健康轨迹登记表。 

  (六)学生返校报到及开学后要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措施要求,遵守校园生活学习的相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若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将依规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快推进师生疫苗接种工作进度。属于五种禁忌的师生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对未能提供佐证材料,又不配合去接种的不得进入校园,并将对其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告知 

 

 

 

金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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