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发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

红金罚〔2020〕10号

金平博爱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00913283855

  企业地址:金平县东过境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华

  身份证号: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到金平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2012年10月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13525平方米,为一级综合医院,科室设置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医学影像科等十二个科室。主体工程1幢10层的综合楼,1幢6层食堂及住宿楼,配套建设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工程于2014年4月建成投运。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医院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州级)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洋             电  话:  0873-5224807

  地  址:金平县河东南路249号    邮政编码: 661599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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