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文章来源:金平县财政局发布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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