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赴港澳定居须知

文章来源:金平县公安局发布日期:2017/10/24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金平县辖区范围的居民,可按照定居条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办理条件:

  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携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同行;

  ②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③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④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提交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港澳关系人需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回执单》1份;

  ②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③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④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A.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B.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C.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D.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E.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夫妻团聚: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B、照顾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须提交其兄弟姐妹同意其前往港澳照顾其父母的意见;

  C、投靠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D、投靠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E、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F.特殊事由: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⑥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工作时限:

  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

  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工作时限由补充申请材料后另行计算。

  注:

  ①申请人需先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行发给正式的申请表格,受理日期从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表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由于部分赴港澳定居申请人情况较为复杂,其所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可能超出上述范围,恕无法逐项列举,以受理时民警告知的要求为准;

  ③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④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六.咨询电话:0873-5228806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本服务指南由金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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