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红河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8〕38号)《金平县殡葬改革实施方案》(金办发〔2021〕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金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葬执行时间
2022年4月1日零时起。
二、火葬划定范围
金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三、公墓安葬对象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死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火化后进入龙塘山森林公墓或县外公墓安葬。
(二)金平县城镇户籍的死亡人员,火化后进入龙塘山森林公墓或县外公墓安葬。
(三)金平县农村户籍的(含“农转城”居民)死亡人员,火化后按属地户籍进入乡镇(金平县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进入龙塘山森林公墓或县外公墓安葬。
(四)金平县户籍以外的死亡人员,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可选择进入龙塘山森林公墓或县外公墓安葬。
(五)在金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项目建设搬迁的坟墓,遗体按规定处理后,按属地户籍进入乡镇(金平县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进入龙塘山森林公墓或县外公墓安葬。
四、公墓收费标准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价格向社会公开。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全县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开,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一)补助、奖励时限及对象
1.补助时限:2022年4月1日零时至2025年3月31日24时。
2.补助对象:凡属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及责任事故死亡人员外,实行火化的丧属。
3.奖励对象:凡属本县户籍居民,对遗体捐献者、遗体器官捐献者的,以及对亡故人员的骨灰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散撒等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
(二)补助、奖励标准
1.本县户籍城乡村(居)民,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及责任事故死亡人员外,对亡故人员实行火化的,政府给予丧属全额补助火化费、接尸费、三天内冰冻费。
2.遗体捐献者,每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遗体器官捐献者,每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3.采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以及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散撒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其中对骨灰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和骨灰散撒的,需由殡葬管理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4.对主动搬迁老坟至经营性公墓埋葬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对符合搬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埋葬的老坟给予免费埋葬。因项目建设搬迁进入公墓的坟墓不进行补助。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执行,一次性发放火化补助1000元。
(三)兑现方式
丧属携带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申请,经乡镇(单位)审核后报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
六、整治殡葬乱象
(一)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严禁生产、销售棺木和不符合标准的墓碑等丧葬用品。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由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三)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七、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要求,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发现者要及时举报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3-3041088 0873-3041091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