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54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
文号
金政发〔202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信息名称
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十四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四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十四届金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为主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副县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县长出县、出州、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新发展阶段,构筑新发展格局,筑牢国门安全、生态安全屏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县经济发展、沿边开放、生态文明、城乡建设、民生福祉、边疆治理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把我县建设成为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长寿康养目的地、沿边开放新高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三地一县”。

  第十二条  落实宏观调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创新社会治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和谐,维护边疆繁荣稳定,建设平安金平。

  第十五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格局。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提交县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审查,县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立法权,依法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严格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和有效期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减少并及时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乡镇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积极探索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布信息,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主动向县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学习内容按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形势两个类型分别组织开展。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研究分析经济形势。

  第四十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研讨、专题辅导、讲座等形式,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四十二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工作要求;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1位领导参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工作要求;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三)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研究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安排、工资调整、机构改革、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

  (六)讨论确定向州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

  (八)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以上,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关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全州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协调处理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重要的专项性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具体事务;

  (五)研究和通报相关资金使用;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四十七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须增加政策解读材料并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上报会议研究。无解读方案的,一律不予上会。

  第四十八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认真研究材料中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含糊不清、临时提议。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政策性文件,会前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须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意见或提出相对成熟的备选方案,供会议决策。凡是未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县政府部门无故不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议题,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拟提请研究议题凡涉及资金、人事问题的,议题主办部门须提前征求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的意见,凡是没有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十条  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实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申报制度,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签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建议方案,供县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备选议题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正式议题后,议题主办部门须在常务会前1日内对议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格式要求统一制版后,方可按要求报送。

  第五十二条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  参加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乡镇及部门参加人员和汇报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的,须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规矩纪律意识、严格参会人员范围、严格请假报告制度、严肃会场纪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登记通报制度,认真核对参会人员情况,对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县人民政府各类工作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对纪律松弛的参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记录要忠于会议实际,真实反映会议内容,抓住重点,应记尽记,并做到字迹清楚,叙述事项准确,不得以纪要代替记录。

  第五十六条  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必要时征求参会人员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审核,审核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县直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按会议要求抓紧修改、对接、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报批。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承办科室和联系的主任、副主任须对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拟制发文件要符合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第五十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安排部署、跟踪督查,推动决策落实到位。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决策事项及时安排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六十条  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县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不召开的会议坚决不召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一次性传达到基层的不层层开会、重复开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和召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不超过1次,全县性特别是涉及乡镇的会议,一般以视频会议召开,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半小时;原则上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外会议需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县外事办审核。

  第六十四条  改进会议形式。全国、全省、全州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可在会后直接进行安排部署;县内召开的各种会议,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办会,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文审签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审阅,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

  第六十八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审阅,分管副县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审签。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审签。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原则上公文7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公文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公文1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除涉密文件以及其他按规定要求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流转的公文以外,所有公文都应当在电子公文流转系统上流转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全程跟踪督办公文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作出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贯彻县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督查部门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  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七十八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七十九条  各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照要求报批。

  第八十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州外事办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八十一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因公出国、出境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照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出访报告。

  第八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省、州、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长离开金平县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报备,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副县长离开金平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应向县长请假报备,批准后方可外出。各乡镇乡镇长、金平农场管委会主任离开本乡镇辖区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报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金平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应事先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报备,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的,分别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报备,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时,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县长、副县长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安排应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互相通报。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八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效能建设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及省州县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二条  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90日到基层调研,亲自确定调研题目、提出调研方案、分析调研材料、协调解决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县委组织部提交1篇以上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第九十三条  深入践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坚持和弘扬“马上办”的精神和作风,加快文件流转批办、工作安排部署、成效总结反馈,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果断处置,情况紧急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大力推行“限时办”,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安排后,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马上研究部署,并在2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建立落实反馈机制,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批办性、指导性批示件,有时限要求的按时落实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