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4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金政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7-28
信息名称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城市垃圾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城市垃圾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城市垃圾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平县垃圾收转运所覆盖的区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垃圾场垃圾无公害化处理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县城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数据确认主体、确认方式、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数据确认主体、确认方式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和需求信息情况,职能部门分工合作,落实、核实,确认收集收费原始数据和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对职能部门在核实收费依据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从中谋利的行为进行查处。

1.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团、银行、烟草、通信、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由各部门核定人数,并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

2.医院、诊所由县卫健局核实床位,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定床位进行核算收费;

3.出租屋、宾馆、招待所、娱乐场所由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出租屋房间数、床位和面积,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实的床位和面积进行核算收费;

4.超市、商铺、餐饮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面积,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实面积进行核算收费;

5.农贸市场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面积,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实的面积进行核算收费;

6.加油站、停车场、汽车修理厂、洗车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面积,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实的面积进行核算收费;

7.屠宰场由县农科局负责核实屠宰数量,登记、造册、签章后,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按照核实的数量进行核算收费;

8.在建工地由县住建局负责核实建筑工地施工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签章后,按照核实的面积进行核算收费;

9.供水和垃圾清运覆盖的小组、村寨由村委会(社区)负责核实村民(居民)户数,村小组长负责按年收取垃圾清运费(村小组长代收每户给于5元/户/年的误工费)后登记、造册并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村小组长进行公示。

(二)收费方式

1.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2.县城和垃圾收集已覆盖县城周边的村寨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并入水费收取的,由村小组统一按户收取后,村委会(社区)负责统一交入县住建局。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幼儿园,由各部门财务按名册统一代收垃圾处理费,按期交入县住建局。

4.上述部份以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由各职能部门核实并公布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能部门),按标准收取。县住建局每年做好台账登记。

(三)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依照金发改价格〔2020〕23号文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场的,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金额由该单位与县住建局按发改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县住建局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出具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受托单位以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保证足额征收。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凭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每月每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街道、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桶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保洁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清洁保洁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清扫保洁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县发改局、县住建局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损坏公共环卫设施的行为和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行为,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