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4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金政办发〔2021〕43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信息名称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各办、局:

  《金平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 

  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红河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2021年底前,以县城为重点,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成充电桩建设400枪,其中:公用40枪,自用360枪。(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各乡镇、金平农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基建”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不低于停车位的1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路容量预留)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机构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对外开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文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客运站、停车场(点)等资源,提供给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牵头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逐步向社会车辆开放。(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金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积极引进实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运营企业,率先在县城推行新能源乘用车车电分离模式,降低购买成本,创新服务业态,实现蛮耗—金水河二级公路充换电一体化服务,实现便捷出行。(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 

  (六)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起,交付或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2021年前已建成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利用住宅小区公共资源建桩,对外来充电车辆实行开放。(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主动融入红河州新能源汽车监测及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红河州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加快全县“车、桩、网”一体化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主动融入州级监管平台、省级平台,再融入“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提供便利化充电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2022年底前,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给予优惠。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8元,规模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电服务费。(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充电桩统计上报、资金补助申报工作。2021年底前新建并投入运营、纳入省级平台的公共直流充电桩省财政按照每千瓦300元进行补贴(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桩标准计算),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每千瓦100元进行补贴。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红河供电局金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十)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换电)站辨识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城市绿色出行形象,引领汽车消费新时尚,营造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不能满足特定要求外,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机关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在公共领域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县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网约车、出租车的管理力度,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要加大出租车电动化力度,鼓励提前报废燃油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乘用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照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领域,全县2021年重点推广不少于40辆新能源乘用车。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引导个人购买使用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实施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平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十六)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发展。以新能源汽车推广为契机,充分发挥我县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省、州汽车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主动承接和引进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相关项目落地,鼓励引导我县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业等企业拓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企业。(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示范。鼓励并支持在景区、园区等相对封闭并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特定区域,探索建设新型智能驾乘服务模式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金平县新能源汽车2021推广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