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4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金政办发〔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信息名称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第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8〕149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体制发〔2021〕13号)、《金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严惩组织、引带、偷渡、参与走私等人员违法犯罪的通告》(第13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农村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第二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平县国土面积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抵边乡镇(金水河镇)和边境乡镇(金河镇、金水河镇、勐拉镇、者米乡、勐桥乡、马鞍底乡)中的抵边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金平县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中拥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且每年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户口回迁除外);

  (三)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已满1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未履行或更好地履行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居民,按《关于在沿边村寨建立红黑榜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法联发〔2020〕1号)进行考评,年内上黑榜的;

  (二)截止登记之日已死亡的;未满1周岁的;

  (三)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将户口迁入金平县六个边境乡镇,且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时,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四)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五)在国外就读的;

  (六)拒服兵役的;

  (七)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八)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定居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九)户口在边境村,但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

  (十)正在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十一)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二)刑罚(含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村民小组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一)组织、运送他人或本人偷越国(边)境,容留非法入境外籍人员;

  (二)利用国(边)境走私、运输、贩卖货物或毒品;

  (三)为他人从事边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四)利用国(边)境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家庭成员被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的;

  (六)破坏边境拦阻设施行为的。

  第六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按上级下达标准执行):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2021年边民补助相关文件精神,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国土与越南直接接壤且距国境线3公里以内的自然村)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第三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数据统计时间截止上年12月31日。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并提交复印件;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民政所汇总。

  户口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其它边境村或搬迁至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边境乡镇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申请补助。

  (二)审核。乡镇民政所对各村交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协助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在申请表中工作组审核意见栏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求至少2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送有关材料。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进行联席会议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应具备以下三个程序:1.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入户调查情况报告。2.听取相关部门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查报告。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将《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金平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抽查。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县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武装部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查不少于1个行政村和2个自然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乡镇边民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边民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边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照程序发放边民补助资金。

第四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上级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县财政局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将沿边生活补助资金划拨到县民政局。

  第九条  边民补助发放统计、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边民补助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公安机关要配合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边民认定、造册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应享受边民补助人数准确。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标准。

  第十条  边民生活补助按年计算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财政局申请核拨补助资金,并通过银行惠农“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边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停发其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并按本《办法》规定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审批和有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的补助花名册及时报县民政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负责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兑现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六条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修订)》(金政办发〔2020〕9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