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在县城区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要求,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外来务工家庭”是指金平籍且个人月务工收入不超过2000元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租赁补贴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租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四条  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金平县租赁补贴发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及资金申请发放工作,金河镇人民政府作为县政府所在地,负责租赁补贴发放的具体工作。民政、残联、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 

  (三)上级安排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六)国有直管公房出售资金; 

  (七)社会捐赠;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发放后结余资金用于解决历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缺口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城区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须具备条件 

  1.在县城区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为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并常年租住在县城区,且已连续享受城镇低保6个月以上;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外来务工家庭须具备条件 

  1.户籍为金平县户籍,在本县城区工作生活租住连续满2周年及以上,且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仍然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家庭; 

  2.在本县城区企事业单位、公司、工厂、商店等固定场所务工时间连续累计1年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内有自有住房; 

  (二)县城区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3年的; 

  (三)已在县城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在县城区寄住亲属、朋友及他人房屋的;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四轮机动车辆(含转手车)登记的; 

  (六)离异、丧偶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离异、丧偶的父母与子女同住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者不配合核查组入户调查的。 

  第十条  租赁补贴面积、发放户数和金额标准及申请时间 

  (一)补助面积:按照户均最高50平方米补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无房户的情况),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二)发放户数和金额:以当年联审后确定的户数和金额进行测算后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上级下达的发放任务和专项资金,超出当年发放任务的预留到下一年度优先发放(具体执行标准以下一年度文件规定为准)。 

  (三)申请时间:原则上在接到上级下达发放的任务和专项资金后开始,具体以当年县住建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向县城区租住房屋所在地的北门、仙人洞、金沙、喜望桥社区、广街村委会就近领取《金平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1.经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由务工单位确认盖章的《金平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家庭成员整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号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近期五分像一张(贴申请表封面); 

  3.申请人的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 

  4.申请人务工合同及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城镇低收入家庭”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残疾人不用提交务工合同及务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来务工家庭”须提交务工合同及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花名册:(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或丧失劳动力者不需提交;(2)“外来务工家庭”须提供至少连续六个月的工资支付证明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受理社区或村委会收到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后须认真审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其他材料。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或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三审) 

  (1)初审 

  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报名结束后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若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规定的,取消申请人资格并通知申请人,社区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起报金河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 

  金河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册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同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3)联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金河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召集民政、财政、残联、公安、自然资源局、金河镇、社区等相关部门对复审后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联审,同时邀请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联审有异议的,取消申请人资格并通知申请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补贴保障对象;将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册在金河镇和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备案存档。 

  (四)公示(两公示) 

  经初审、复审后,对符合申请租赁补贴规定条件的名册,由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和金河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金河镇人民政府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册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后将符合享受租赁补贴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金平县结合实际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第3季度发放1至2季度的审核户数,第二次于第4季度发放3至4季度的审核户数,当年发放任务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公安、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金河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租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10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作为次年审核申报材料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租房所在乡镇、社区(村委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审查发放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审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三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租赁补贴申请。 

  第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或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审查、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修改)本办法并上报县政府,本办法由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