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金政发〔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各办、局: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58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以下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将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1.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8〕100号) 

  2.金平自治县关于缴纳残疾人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金政发〔2004〕104号) 

  3.金平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04〕89号) 

  4.金平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金政发〔2004〕31号) 

  5.金平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发〔2005〕66号) 

  6.金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金政发〔2009〕74号) 

  7.金平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细则(暂行)(金政发〔2010〕10号) 

  8.金平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细则(金政发〔2010〕11号) 

  9.金平县农村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细则(暂行)(金政发〔2010〕36号) 

  10.金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发〔2011〕63号) 

  11.金平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办法(金政发〔1989〕110号) 

  12.金平自治县乡(镇)集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实施办法(金政复〔2004〕17号) 

  13.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乡村学校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通知(金政发〔2016〕122号)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