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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来源:金平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物种类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木薯、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枝叶、杂草、莿棵、塑料、橡胶、油毡、皮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禁烧区范围及时限要求

  (一)全县全月禁烧时段。每年公历2月1日至5月30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枝叶、杂草、莿棵、塑料、橡胶、油毡、皮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全县禁烧区域和时段外焚烧要求:一是根据金平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金平气象预报,采取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禁烧通报。二是公历每年1月、6月至12月,可根据发布的金平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气象预报,在对环境空气质量无影响的前提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错峰焚烧(除森林防火禁区和时期外)。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枝叶、杂草、莿棵、

  塑料、橡胶、油毡、皮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鼓励秸秆“五化”利用

  鼓励推广秸秆还田粪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五、鼓励生产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金平农场管委会严格履行属地主体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金平农场管委会积极宣传引导,严格落实三级网格化监管,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宣传、劝导、制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监督和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0873—5221093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0873—5223875

 

 

  金平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