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刻吸取“4·29”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进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金平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代管人、经营管理单位等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如实提供涉及房屋建设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积极协助房屋数据采集、测量、安全评估等技术工作。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代管人、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确保房屋使用合法、安全,违反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等,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出租),立即整改,并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
三、禁止实施以下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违反设计标准(规范)增大房屋荷载。
(二)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搭建或擅自开挖房屋地面、修建地下室。
(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等。
(八)影响房屋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8月30日前,全县13个乡镇、金平农场管委会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乡镇集镇区所有自建房在建项目暂停施工作业,特别是3层以上的各类自建房,待初步排查完成和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后即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五、县域内经营性、聚集性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代管人、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确保房屋使用合法、安全,严禁违反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无相关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办理行政许可。
六、全县各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积极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得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干扰排查整治工作。凡阻碍、干扰排查整治行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群众举报电话:0873—5223418。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