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受委托单位:金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平县城区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将金平县城区范围内摩托车(含二轮、三轮、轻便及普通类型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金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
(二)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摩托车(含二轮、三轮、轻便及普通类型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对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拖移。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条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金平县城区范围内摩托车(含二轮、三轮、轻便及普通类型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50元至150元的行政处罚。
(四)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金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