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关于金平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的批复》(金政复〔2020〕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现将金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金平县城(郊)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人民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二、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平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20〕23号)规定征收。
三、征收方式
(一)从2022年2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于已缴纳2022年2月份以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抄表到户居民住户由原征收单位进行退费(办理退费时间: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1日)。
(二)2022年2月1日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金平县金净洁市政卫生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其中:居民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金平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月代收。除居民住户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人民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由金平县金净洁市政卫生有限责任公司代收。
四、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金平县融媒体中心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名单。
五、相关要求
严禁少开多收、无票收费,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请广大市民予以监督,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