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18号
为进一步加强金平县城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金平县城区内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严禁停放在除法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停车区域以外的道路及人行道上。
二、县城区内所有车辆在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车头需按临时停车泊位上标明的箭头方向顺向停放,不得超出临时停车泊位框线,超出、压占停车泊位框线和不按规定顺向停放的一律视为违法停车。
三、汽车占用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占用汽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一律视为违法停车。
四、严禁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出租车、垃圾清运车专用临时停车泊位。
五、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内禁止骑行。
六、严禁无号牌机动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及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如有发现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予以暂扣,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实行强制报废处理。
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31日开展宣传教育,2021年9月1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停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影响通行秩序的违法停放车辆强制拖离。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