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8号
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金平县实际,通过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金平县境内金水河水文站、小河沟水文站、茨通坝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金水河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左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20米为边界,右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5米为边界。
(二)小河沟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础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左岸以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5米为边界,右岸以河堤为边界。
(三)茨通坝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沿河横向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5米为边界,右水文监测过河缆道支架外2米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金水河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边界。
(二)小河沟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5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三)茨通坝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边界。
(四)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有影响水文素的收集活动。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