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2号
为加快推进金平县城镇化建设力度,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平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的通知》(红国土资耕〔2012〕498号)文件批复,金平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和中医医院新建项目拟征占用金河镇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面积、地类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6776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整体迁建金平县人民医院、新建金平县中医医院。
三、拟征地范围及四至界限
(一)征收土地范围:金河镇五家寨、黄家寨、广街、石桩村委会位于行政中心对面拟定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二)四至界限:东至蛮金二级公路、南至和谐村、西至金平河、北至二级路入口处(三号桥)。
四、征收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金平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和中医医院新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金政发﹝2018﹞5号)文件执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征地工作,根据2013年2月26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及国土资源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房屋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土地上抢种、抢栽的青苗,新抢建的房屋和地上构筑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有关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要停止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项目审批、续签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有关事宜。
(二)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无理要求,漫天要价,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者,将依法处理;对支持或参与利用征地拆迁抢建、抢种、抢养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受贿、贪污、渎职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