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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关于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金平县人民法院、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金平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集中打击涉毒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罂粟壳。违者,情节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上述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予以戒毒。

六、严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七、严禁外流吸贩毒。以务工、经商、求学、探亲访友等为幌子,外出从事吸贩毒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进行严厉打击。

八、为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具有上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特此通告。



金平县人民法院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金平县公安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