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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通告

来源:金平警方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通告》和《云南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暂行通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通告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函询的人员。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顺延线索查证属实的,按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毒或为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的;

(二)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举报制造、加工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工厂(窝点);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二)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三)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2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2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3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的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1千克以下,奖励1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3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罂粟或大麻500株以下的奖励200元,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3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

(七)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或直接将在逃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给予加倍奖励(视情节)。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八)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举报的,由破获案件的单位受理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由金平县公安局直接兑现奖励举报的,按照《金平县公安局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秘密,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本通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无变更自动顺延一年。

举报电话

金平县公安局:110

金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0873-5220110

金平县公安局勐拉派出所:0873-5431110

金平县公安局铜厂派出所:0873-5320110

金平县公安局老勐派出所:0873-5390110

金平县公安局营盘派出所:0873-5400110

金平县公安局老集寨派出所:0873-5460110

金平县公安局阿得博派出所:0873-5380110

金平县公安局沙依坡派出所:0873-5350110

金平县公安局渡口派出所:0873-2881074

金平县公安局城关边境派出所:0873-5223110

金平县公安局十里村边境派出所:0873-5300110

金平县公安局勐拉边境派出所:0873-5432110

金平县公安局金水边境派出所:0873-5340110

金平县公安局普角边境派出所:0873-5305110

金平县公安局者米边境派出所:0873-5420110

金平县公安局大寨边境派出所:0873-5450110

金平县公安局勐桥边境派出所:0873-5480110

金平县公安局马鞍底边境派出所:0873-5490110

信件邮寄或来访地址

1. 金平县委政法委(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河镇仙人洞路12号)

2. 金平县公安局新技术用房禁毒大队(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河镇和谐村旁)

3. 金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详见上述举报电话名称)



金平县毒品问题重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