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督促相关主体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建设施工和涉及施工一体化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属于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和程序的项目,在项目工程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都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2018年,我县劳动行政部门已督促101家用工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86.9324万元。
(金平县人社局 杨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