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行政单位无资金来源支付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突然解除李某、谢某等五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某行政单位未提前通知和未支付李某、谢某等五人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谢某等五人不服单位所作行为。向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院审查,符合仲裁院受理范围并受理此案。
经仲裁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争议较大。后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输导,细心用法律法规的解释,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行政单位同意支付李某、谢某等五人每人一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金,共7850元,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友情提醒:不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在解除编制外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将会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王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