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强化查办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卫生健康领域从业机构和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业行为,整顿、改善医疗行业市场环境,保障患者健康安全,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达到“处罚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域”的效果,现将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杨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上午,杨某某未依法取得医师资质,来到某某镇某某村利用街天赶集日摆摊为人治病,用印有“祖传杨氏草药为您服务”的宣传名片发放给赶集的群众。某村村民普某某因手部皮肤痒于九点左右到杨某某摊点找杨某某治病,杨某某用自制的药酒给患者普某某外擦及口服配制的药酒后感到不适,送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处理结果:2024年7月10日,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杨某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法律依据: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案例启示:这是一起在街头流动的非医师行医案,街头游医没有行医资质,也无固定经营场所,本案中,杨某某用自制的药酒到某某镇及周边乡镇利用赶集日摆摊给人治病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仅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加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一旦查实,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非法行医者必须认识到非法行医的严重后果;广大人民群众更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非法虚假广告宣传,也不要贪图方便而选择街头游医看病;看病就医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以确保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案例二 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4日,县卫生健康局对辖区某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存在未开具处方直接为患者开展输液治疗、肌肉注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2024年7月10日,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未开具处方直接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予以处罚。案例启示: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对医疗活动的客观记录,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是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处方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医疗文书,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并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同样有义务按照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病历资料。规范的病历不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疗机构自身的保护,它可以为医生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依据,同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作为重要的证据。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病历资料的填写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病历书写规范,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金平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