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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公安局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长寿金平 发布日期:2025-01-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压降涉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生命财产安全。金平县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未成年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整治重点内容及法律依据通告如下:一、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黄牌)、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蓝牌)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罚款200-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依据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罚款100-200元。
三、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罚款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年满十六周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四项:警告或罚款150-200元。
六、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的,按照“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1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对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依据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警告或罚款150-200元。
八、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白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包含共享电动自行车)。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警告或罚款5-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九、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六项:警告或者罚款50元。
十、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处罚依据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警告或罚款5-50元。
十一、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警告或罚款150元。
专项整治期间将对涉未成年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监护人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查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予以扣留到当地派出所,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在处理完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罚并签订承诺书后领回,车辆不符合返还要求的,由派出所依法处置。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抵制涉未成年人交通违法行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通告




金平县公安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