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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金平县辖区内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来源: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

〔2021〕第11号

 

  金平县各市场主办方、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广大市民:

  为切实保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金平县辖区内集贸市场、学校、食堂等场所禁止宰杀家禽,稳步推进禽类产品“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乡镇集贸市场、学校、食堂。

  三、实施内容

  (一)在实施范围内一律禁止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家庭自宰自食除外)。

  (二)在实施范围内经营的禽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佩戴“检疫合格标志”的方可上市交易。凡县外进入的禽产品(含冷冻禽产品),须到金平县家禽集中屠宰场进行查证验物,经查验证物相符和检验合格的,换取本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上市交易或进入学校食堂。

  (三)各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照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证验物、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集中屠宰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新冠疫情期间,所有县外进入的禽产品(包含冷冻禽产品),须至金平县家禽集中屠宰场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合格后持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增强安全意识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疾病防控意识,增强公共卫生安全自觉性,改变传统消费习惯,购买、食用集中屠宰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检疫合格标志”的禽类冰鲜产品。对违法违规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73—12319。

  五、禁止范围

  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养禽类,包含传统禽类: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禽类: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以上禽类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脚爪、脂肪等。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