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中共金平县委办公室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室字〔2024〕19号)等文件要求,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金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在辖区范围内行使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现予以公示。
附件:1.金平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委托书
2.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金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金平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