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社会公众清晰了解《金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保障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现就《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0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金平户籍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金平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1.补贴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得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发放形式: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底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
(三)申领程序
1.申请
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
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1)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
(2)县残联组织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交的审核意见后,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在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残联。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对象管理
1.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县的;
(3)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4)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