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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河州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州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河州公安局现联合发布本公告。

一、自2025年2月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河州公安局将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公务以及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红河州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教唆、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七、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八、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如果上述人员有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虚假诉讼等行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二、广大群众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

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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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州公安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