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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swj/2026-00006
  • 发布机构
    金平县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10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水务局关于解除《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维护国有资源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金平县水务局依法对重庆峰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回公司)违约事项进行核查处置,现将合同解除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2日,金平县水务局委托云南中元拍卖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项目。峰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BCLY0R)于2026年5月7日竞得该项目,并于2026年5月15日取得《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拍卖(第三次)成交确认书》。2026年6月2日,金平县水务局与峰回公司正式签订《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峰回公司应于2026年7月14日前足额缴纳首期采砂权出让价款3116万元。缴款期限届满后,峰回公司未按期足额缴清款项。金平县水务局先后通过书面提醒、多次催告、约谈督促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缴款义务。峰回公司仅于2026年7月17日缴纳河道修复保证金155.8万元,首期采砂权出让金至今未缴纳,并且峰回公司在约谈中明确表示已无履约能力。

二、核查及听证情况

为保障峰回公司合法权益,金平县水务局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送达《关于拟解除<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告知书》,告知拟解除出让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峰回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峰回公司于2026年9月4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申请听证。金平县水务局依法准予于2026年9月22日组织公开听证。

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及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汛期禁采、办证周期、市场经营、回款困难、市场乱象等问题,属于企业参与市场竞拍、签订合同前应当预判的商业经营风险,不能免除其按期缴纳出让金的核心合同义务。其提交的分期缴款方案无实质性资金保障,无法推翻其丧失履约能力的事实,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三、解除依据及决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因峰回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金平县水务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解除金平县水务局与峰回公司2026年6月2日签订的《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19个可采区五年河道采砂权(整体)出让合同》,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案涉河道修复保证金处置、违约责任追究等事宜,严

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行处置。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峰回公司须立即停止与案涉19个可采区相关的一切采砂、转运、设备进场等经营作业活动,不得在可采区范围内开展任何采砂相关作业。

四、权利救济

如当事人对本解除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金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金平县水务局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