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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X2YN202104300006号交办投诉问题办理进展情况公示

来源: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

  一、反映问题

  举报内容:红河州金平县那发口岸“192”和“力宏”两家淀粉生产工厂经常向附近大河(跨境河流)偷排生产废水。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现场核实情况

  2021年5月1日,在收到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X2YN202104300006号举报件后,金平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并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举报件督办领导,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牵头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反映“红河州金平县那发口岸“192”和“力宏”两家淀粉生产工厂经常向附近大河(跨境河流)偷排生产废水”的问题,经现场核实,那发口岸“192”和“力宏”两家淀粉生产工厂名称分别为金平云鹏生物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金平力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淀粉生产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经现场核实,该2户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该2户企业配套建设有污水治理设施,2020年至2021年榨季在日常监察中未发现有偷排行为,反映情况不属实。具体如下:

  1.金平云鹏生物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水河镇蔓耗至金水河二级公路金平农场三队旁,该厂始建于1996年,设计规模为年处理鲜木薯12000吨,木薯淀粉加工采用湿法加工工艺。配套建设有污水治理设施一套,处理工艺为UASB+AO2法,设计日处理污水量为1000m3。1996年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由金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在文本上批复同意建设;2018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530673640248E001Y,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排放污染物类别:废气、废水。经现场核实,该企业于处于停产状态,因木薯原料短缺,2020年至2021年榨季未恢复生产,自2020年1月10日停产至今,废水排放口无废水排放。

  2.金平力宏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水河镇曼棚村新桥旁,该厂始建于2007年,设计规模为年处理鲜木薯15000吨,木薯淀粉加工采用湿法加工工艺。配套建设有污水治理设施一套,处理工艺为UASB+AO2法,设计日处理污水量为1000m3。2007年10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原金平县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12月批复同意建设(金环发〔2007〕55号),2014年12月批复同意废水治理减排技改项目建设(金环发〔2014〕57号),

  2015年5月完成木薯淀粉加工厂及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金环验〔2015〕1号)。2018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53066264960XT001X,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排放污染物类别:废气、废水。经现场核实,该企业于处于停产状态,

  2020年至2021年榨季,于2020年10月18日恢复生产,2021年1月23日季节性停产。在此期间对该企业例行监察4次,虽未发现有偷排行为,但在2021年1月26日例行检查中,发现锅炉房水膜除尘废水沉淀池处私设有排放口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该企业于2020年12月24日委托云南亚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证年检检测,根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废水达标排放。

  (二)处理情况

  1.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群众对《环境保护法》、水、气、土、固废等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度,引导企业及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和守法。

  2.季节性停产期间,要求企业严格值班值守制度,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巡查,防止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要求企业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意识,季节性恢复生产前必须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检修,确保投入生产后正常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台账;生产状况发生变化必须书面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

  4.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供执法业务水平,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信访件调处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树立执法执纪观念。在调处每件生态环境信访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无小事”“群众利益无损害”的观点,规范信访工作从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各环节,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力度,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环境监管执法,认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四个配套实施办法。用对、用好、用足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同时做好新法的普及工作,提高广大群众、企业对新法的认识,让群众知晓维权,企业自觉尊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