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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金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金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23〕3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村(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花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采取节地生态安葬前需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承诺书》;安葬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或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并保存好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材料审核、档案管理、业务监督和资金兑付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负责指导村(社区)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报县民政局备案。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每个区域面积不得超过2亩;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不搞“一刀切”,可在现有的坟山、荒山瘠地科学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区。划定区域重点避开公路、河道沿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地、天然林地、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等,涉及占用其他林地和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科、林草、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节地生态安葬划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奖励对象

  (一)凡属本县户籍城乡村(居)民,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及责任事故死亡人员外,实行火化的丧属。责任事故死亡人员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

  (二)凡属本县户籍城乡村(居)民,对遗体捐献者、遗体器官捐献者的,以及对亡故人员的骨灰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

  第七条 补助、奖励标准

  (一)本县户籍城乡村(居)民,除领取死亡抚恤金及责任事故的死亡人员外,对亡故人员实行火化的,政府给予丧属补助火化费、接尸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装尸袋费、石棉垫费、送骨灰费。

  (二)遗体捐献者,每人次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10000元;遗体器官捐献者,每人次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采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以及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人次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4000元。

  (四)对符合搬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埋葬的老坟给予减免墓穴费埋葬,对骸骨需要火化后才能安葬的,减免接尸费、火化费、装尸袋费、石棉垫费、送骨灰费。对符合搬迁至经营性公墓埋葬的老坟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骸骨需要火化后才能安葬的,减免接尸费、火化费、装尸袋费、石棉垫费、送骨灰费。因项目建设已获得征迁补偿的老坟搬迁进入公墓的不再享受补助和减免。

  (五)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减免墓穴费,双人墓和单人墓均一次性收取20年管理费600元(到期按届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墓碑采购、刻字、运送到公墓、安装墓碑、下葬等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可向殡葬服务机构采购,也可自制或向其他商家采购,但规格要符合要求(碑高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60厘米)。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划定区域或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将骨灰撒散,不留坟头、不立碑、不放石头等标记物。

  (二)骨灰深埋。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5米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不放石头等标记物,恢复自然原貌,不影响耕作。

  (三)树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区域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0.5~1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平方米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

  (四)草坪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1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平方米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厘米×25厘米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30厘米,墓穴间距0.5~1米,步道宽度0.8~1.5米。

  (五)花坛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1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六)水葬。将逝者骨灰撒散到指定的水域(江、河、湖等)。

  第九条 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填写附件1《金平县城乡居民遗体节地生态奖励申请表》和附件2《金平县城乡居民丧葬费补助申请表》等资料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二)调查。各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报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复核。

  (三)复核。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报县民政局审核。

  (四)审核。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

  第十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云南省经营性(公益性)墓穴(格位)证、骨灰寄存证或遗体捐献证明等资料复印件;火化费、运尸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装尸袋费、石棉垫费、送骨灰费等正规票据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二)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现场图片和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为方便群众,精简申报程序,凡是在金平县殡仪馆内火化的,政府补助的火化费、运尸费、三天遗体冷藏费、装尸袋费、石棉垫费、送骨灰费在丧属签字确认后,由运营县殡仪馆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减免;代为减免的费用待殡葬服务机构收集完善资料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按月支付至殡葬服务机构。2022年11月1日起已由殡葬服务机构代为减免的六项费用可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要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县财政局要根据预算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至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要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式三份,原件交县民政局存档,复印件由村(社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留存。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丧属在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棺土葬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并恢复原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自正式《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出台后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2023年1月11日出台的《金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金政规〔2023〕1号)和2023年7月17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优化殡葬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金殡改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平县城乡居民遗体节地生态奖励申请表

  2.金平县城乡居民丧葬费补助申请表

金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