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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金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金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秩序,促进充换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乡村振兴发展,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250号)、《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倍增行动方案》《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红河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红发改能源〔2018〕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县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备案、建设施工、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全流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公用、专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在个人固定车位安装,仅供个人使用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换电设施:在公共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经营性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三)专用充换电设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客运、物流、环卫等场所建设,主要供内部车辆使用的充换电设施。专用设施如需对外经营,须按公用设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责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负责全县充换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电力发展等相关规划体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联勘联审并负责项目备案;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价格政策。监督运营企业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督促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监控系统;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编制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县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全县汽车销售、商超等领域和加油站等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县属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公园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四)县民政局:负责县属养老、殡葬等民政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和选址工作,并简化规划审批程序。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将新建居住区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进行控制。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居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配合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和管理工作;对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物流、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八)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九)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应急预案管理、备案工作,指导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换电设备计量检定、价格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恶意竞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十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属托幼、医疗卫生场所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道路、公共场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占道施工审批和施工阶段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施工、破坏市政设施等行为。

(十三)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县级行政机关辖区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管。

(十四)红河金平供电局:负责配电网规划、增容改造、用电报装、接电服务;对长期停运、无负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充电桩依法实施停送电管理。

(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矛盾纠纷协调、用地保障、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无序布点、侵占公共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总量管控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交通网络体系的衔接融合,编制全县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各乡镇可根据需要规划辖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备案。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纳入规划、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既有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建统服、有序推进,禁止个人私拉乱接、违规改造。

第七条 红河金平供电局要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将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重点围绕县城核心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集镇以及老旧小区,针对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能力偏低等问题开展配电网架升级和台区增容。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州文件要求,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有益补充的公共充电网络,实现各类场景全面覆盖。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城区、交通枢纽、景区、加油站优先建设大功率快充站;严格控制低功率、低利用率、易闲置充电桩建设,防止过度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二)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建设大功率“超快结合”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居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推广由运营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的“统建统服”模式。

(四)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开放。

(五)补齐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在尚未建设公共充电站的乡镇行政区新增直流充电桩,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覆盖。

(六)鼓励具备条件的场所建设“光储充放”乡村服务站,因地制宜配建光伏发电、储能设施,通过自发自用、削峰填谷缓解电网保障压力。

第四章 投资建设与规范管理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实行有序建设、规范准入。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充换电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光储充(放)一体化项目原则上以充换电类一次完成备案。未备案不得建设、不得运营。

(二)居民自用充电桩无需备案,但必须规范报装,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依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在云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备案,备案信息须真实完整,明确:建设地点、桩型数量、交直流比例、总功率、投资规模、运营主体、安全责任人。备案信息与实际建设不符的,视为违规建设,不予验收、不予接电。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红河金平供电局申请报装,支持一年以上租赁合同作为物权证明申请私人充电设施报装。安装完成后由红河金平供电局统一汇总,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云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详情、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拟开工(建成)时间、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项目信息,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需明确交(直)流桩数、总功率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需保证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确保土地权属无争议,并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报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在建设完成后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所需材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联合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备案手续、用地合规性、设备质量、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平台接入、运营方案、明码标价等。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运营,电网企业不得正式送电。

竣工验收建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二)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充换电设备合格证、检验检测等证明文件,以及收费情况文件。

(四)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含“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相关内容。

(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云南省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53/T-162-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39752-2024)等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经小区电力设备产权方同意后,向电网公司申请报装(小区电力设备产权已经移交供电局的小区直接向电网公司申请报装),无需单独进行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

第十六条 红河金平供电局要积极拓展居民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业务办理渠道,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广手机应用程序(APP)、网站等线上渠道,鼓励探索“一小区一证明”等试点应用,进一步简化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运营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运维、应急处置、客户服务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运营管理与竞争规范

第十八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相关资质,并配备专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人员,建立对外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按照《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工作的通知》(云能源电力〔2021〕148号)文件要求,于投运后10个工作日内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状态在线监测、服务全程可追溯。未接入平台的,不得对外运营。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负责充换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应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设施故障,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要求为其拥有的充换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运营、无运维记录、长期闲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电网企业予以拆表销户,并将运营主体纳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鼓励规模化、专业化运营,通过整合、托管、联盟等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减少零散小桩、低质低效站点。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备案的企业、单位,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和省、州、县关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对下列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序建设、违规占地、占用消防通道的,由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处置;

(二)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三)未验收运营、未接入监管平台、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责令暂停运营、限期整改;

(四)设备长期闲置、沦为“僵尸桩”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责令强制退出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行业应用场景划分,按照“企业(个人)主体责任+属地乡镇(街道)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模式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运营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平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州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