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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zfb/2024-00033
  •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金政办发〔2024〕29号
  • 发布日期
    2024-11-08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河镇、金水河镇、勐拉镇、者米乡、勐桥乡、马鞍底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央、省、州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要自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第二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平县国土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在金平县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中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乡镇或抵边行政村且每年累计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往前推一年,户口回迁的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除外,国内在校学生不受6个月限制);

(三)当年4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截止登记之日已死亡的;

(二)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三)在国外就读的;

(四)拒服兵役的;

(五)现役义务兵;

(六)户口在边境村,但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居住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七)户口在边境村,但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且到非边境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八)正在服刑人员、吸毒在册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九)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十)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非法聚集、闹事或群众越级上访的;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含聘用人员)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十二)年内因涉及边境违法犯罪行为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人员。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一)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二)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三)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四)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500元发放薪炭补助;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社保卡或普通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审核;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汇总。

户口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其他边境村或搬迁至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边境乡镇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申请补助。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在申请表中工作组审核意见栏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求至少2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委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送有关材料。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应具备以下三个程序:1.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入户调查情况报告。2.听取相关部门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查报告。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将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将《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抽查。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县财政、公安、司法、审计、武装部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个村民小组(20户/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边民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边民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边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程序发放边民补助资金。

第四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边民补助发放统计、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边民补助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公安局要配合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边民认定、造册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应享受边民补助人数准确。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精准。

边民生活补助按年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到户或到人,不得打入其他任何账户。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边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同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停发其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按规定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3〕48号)同时废止,在上级未出台新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指导意见前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2.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

       3.金平县抵边自然村核实情况统计表

       4.金平县雷区封禁区一线边民薪炭补助核实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1-4:沿边补助相关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