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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pxzfb/2025-00031
  •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金政办发〔2022〕37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时效性
    有效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在县城区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在县城区居住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租赁补贴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五条 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租赁补贴发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租赁补贴发放计划,资金申请及年度发放方案制定等工作;金河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初审、复审等工作;民政、公安、财政、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

(三)上级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六)国有直管公房出售资金;

(七)社会捐赠;

(八)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住建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85号)规定,“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中央专项资金到年底时不得有结余;确有结余的,应于当年年底前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贯彻落实政策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租赁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须具备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金平县城区派出所户口,且家庭成员中无公职人员;

3.家庭成员在金平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县城区私有房屋转让后满3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中无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4.原则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金平县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用工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

5.家庭无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非营运车辆或家庭自有客运、货运等运营车辆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

6.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金平县户籍,且家庭成员中无公职人员;

3.长期在金平县城范围内务工,且具有固定务工场所或单位,并持有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1年以上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

4.家庭成员在金平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县城区私有房屋转让后满3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中无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5.家庭无价值12万元及以上的非营运车辆或家庭自有客运、货运等运营车辆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

6.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和金额标准及申请时间:

(一)发放户数和金额:以当年联审确定的户数和下达的金额进行测算,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上级下达的发放任务和专项资金。

(二)申请时间:原则上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发放任务和专项资金后开始,具体以当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对象向县城区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就近领取《金平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按照申请表中单位或部门排列的顺序依次盖章完成申请程序,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所需申请材料:

(1)户口册:申请人家庭成员整册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

(2)身份证、银行账号、照片: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已激活的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本人近期五分像一张(贴申请表封面);

(3)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申请人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交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申请人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需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相应证明;

(4)劳动合同: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1年以上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

(5)就业和收入证明:申请人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无用工单位的由租房所在社区出具;

(6)其他材料要求:(1)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2)特殊说明:低保及残疾人家庭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救助证明,残疾证等材料复印件,不用提交务工合同及务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所需申请材料:

(1)户口册:申请人家庭成员整册户口簿复印件(提交原件审核);

(2)身份证、银行账号、照片: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已激活的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本人近期五分像一张(贴申请表封面);

(3)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申请人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交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申请人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需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相应证明;

(4)劳动合同: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1年以上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

(5)就业和收入证明:申请人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无用工单位的由租房所在社区出具;

(6)其他材料要求:已婚家庭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二)受理

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受理社区(村委会)收到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后须认真审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或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1.初审。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若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规定的,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告知申请人,社区(村委会)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金河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金河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册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同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3.联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金河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民政、财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残联、金河镇、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复审后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联审有异议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将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册在金河镇、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备案存档。

(四)公示

经初审、复审后,对符合申请租赁补贴规定条件的名册,由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和金河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金河镇人民政府将名册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后将符合享受租赁补贴的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年度申请按季度发放,结合金平县实际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第3季度发放1—2季度的租赁补贴,第二次于第4季度发放3—4季度的租赁补贴,当年发放任务在12月2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残联、金河镇、社区(村委会)、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金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应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租赁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 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金平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