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公开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外,其他均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部门职能、机构设置等;
2.部门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普发性非涉密文件等;
3.行政执法: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信息等;
4.工作动态: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自身建设等工作动态;
5.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6.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7.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jp.gov.cn/)是本机关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除官方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金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金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公地址:红河州金平县河东南路267号红河州金平县(县行政中心18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邮政编码:661599
联系电话:0873—5221421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金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hjp.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3.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我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办法》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金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