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3月以来,全县气温急剧攀升,大风天气增多,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自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域:全县辖区内的林区、草原。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林地边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爆破以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金平农场管委会、有林单位要重点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做到“五个一律”:森林草原防火期,林区一律严禁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点、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情暴发态势,坚决防止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各乡镇、金平农场管委会、有林单位要切实落实防火责任,护林员及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立即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各乡镇、金平农场管委会、有林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工作,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警电话:0873-3051119或拨打119报警。各乡镇、金平农场管委会、有林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