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2023—2—26)和《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金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2号)要求,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编制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发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5)《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3.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条;
(5)《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4.实施机关: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8.审批层级: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9.行使层级:站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金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队。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权批准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过境的机关(以下简称“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
(2)有《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
(3)有申请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身份证件原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6)《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狩猎活动有自带猎枪弹具必要的,其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其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审核发放运输证;入境后,由接待单位负责保管猎枪弹具。
外国人携带猎枪弹具出境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运输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7)《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8)《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1)依法准予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人员;
(2)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人员;
(3)外国和我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参加竞技体育活动的体育代表团成员;
(4)其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人员。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5.改革方式:减少审批层级。
6.具体改革举措:执勤人员受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直接当场签发。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执勤队领导应当加强对执勤人员的监督,每日对许可签发的情况进行复核;不予签发的,执勤队领导报站值班领导审核。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有权批准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过境的机关(以下简称“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原件1份;
(2)《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身份证件原件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登记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核对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收存批准函件、《登记表》后放行;对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入境后再出境的,如弹药有消耗的,边防检查站还应要求其出示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执勤人员受理/不予受理;
(3)执勤队领导审批/站值班领导审核;
(4)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5)申请人领取证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登记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当场审批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规定机关的批准函件,核实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并与当事人填写的《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登记表》核对,收存批准函件和《登记表》,为其签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放行。
4.承诺审批时限:当场审批。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效期视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0天。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签发《携运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效期视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0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到达目的地后3日内,凭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登记备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指定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