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者米李木匠砂石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0MAC6LRC84L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建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9年10月13日
身份证号:512923xxxxxxxx6373
家庭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雨台村x组x号
经营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者米乡下新寨
2023年4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者米乡下新寨金平者米李木匠砂石加工场(以下简称“砂石加工场”)检查时,发现你砂石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加工场已完成混凝土浇筑卸料平台,安装颚式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螺旋分级机1台、皮带输送带3条。该项目于2023年2月17日在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项目代码):2302-532530-04-01-163846,项目估算总投资100万元,生产线于2023年4月1日开工建设,于2023年4月10日停工。你砂石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书证9份,现场照片4组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砂石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告知你砂石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石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3〕04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5月12日送达你砂石加工场,你砂石加工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砂石加工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我局对你砂石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240711000004278001(州级)
你砂石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